【重要文件】湖南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享税收优惠~~赶紧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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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为指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层级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县分层级进行管理。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1、须使用本单位红色函头纸 


2、抬头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或湖南省地税局(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一致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则抬头写湖南省地税局) 


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部门、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信息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自评满足全部条件提出享受哪年至哪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章程或制度套用函头纸打印加盖骑缝公章。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套用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本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事项出具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工资薪金情况应提供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细表(需列明全年发生额)辅证。专项报告应套用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张贴防伪标识(省注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必须“贴花”)若是复印件,也应显示防伪标识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此项材料由省财政厅一次性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两项声明材料一是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二是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的声明。声明应套用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提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应制作“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五、办理流程 


省级层面办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提交 


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至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一份提交至省国税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的则提交至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二)审核把关 


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分别审核把关财税部门、非营利组织及时沟通,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意见 


(三)公示确认

 

共同审核无异议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外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接受监督 


(四)联合行文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财税部门联合行文,发送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并挂省财政厅外网 


每年分两批次办理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630下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1231认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度起算,有效期5


以上办理流程市县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郑国荣  0731-85165475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吴志红   0731-85554851 


湖南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周立新   0731-88188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