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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标准发布:每个社区至少配备9名社工!
湖南省乐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 【转载】标准发布:每个社区至少配备9名社工!
日前,北京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
该标准明确提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的社工人数不得少于9人。
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居民聚居区域和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现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参考要素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社区管理服务的科学幅度;实际社区设立规模普遍偏大,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标准明确了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四个方面的标准,即四界清晰、规模适宜、配套齐全、人员齐备。
具体来讲,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原则上居住区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左右,不超过3000户9000人。
根据标准要求,在居住区应配备一处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同时合理配置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在设立程序方面,标准明确,街道(乡镇)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协调区城乡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街道(乡镇)向区政府报请设立请示和方案,区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民政局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在撤销和规模调整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据了解,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标准从1990年的100至700户,到2000年的1000户左右,再到2011年的1000至3000户,已经走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目前,全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至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70个社区规模在5000户以上。
根据标准,本市要求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来源:北京社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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