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社工成儿童保护主力 民政部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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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社工成儿童保护主力 民政部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

乐善社工 8月20日

——通知要求,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

——指标体系中9处提到社会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hufa》,全面总结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路、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8月18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坚持机制创新、坚持强化基层能力的原则,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着力创建一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通知》明确,示范创建以县(市、区、旗)及直辖市的区(县)为主要对象,通过自愿申报、初步推荐、全面创建、省级评价、评估核实、公示命名的程序确认,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示范创建中要突出政治标准和创建质量,严控数量,优中选优,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的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通知》指出,各地要对照《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中关于思想引领、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11个方面76项工作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创建标准,切实提高创建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确保示范创建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使示范创建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保障措施和工作能力建设。要坚持精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实选树一批基础扎实、工作过硬、亮点突出、经得住考验的示范地区。

《通知》还设定了“负面工作清单项”,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对已经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

民函〔202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hufa》,全面总结推广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驱动,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着力创建一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示范创建地区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绩效评价,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示范创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基层政府及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创建范围和条件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以县(市、区、旗)及直辖市的区(县)为主要对象,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创建达标体系》,见附件1)为工作目标,突出政治标准和创建质量,严控数量,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达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旗)可以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旗)对照《创建达标体系》进行自评,对工作基础好、实绩突出、积极性高、经创建能够达到工作标准要求的,可以填写《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经地市级民政部门查验,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首次自愿申报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初步推荐。省级民政部门牵头对自愿申报县(市、区、旗)进行严格把关,本着从严从实、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民政部报送拟创建地区推荐名单。首次初步推荐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创建达标体系》负面工作清单项中一项及以上事项的不予推荐。首次初步推荐比例一般不得高于本省份县(市、区、旗)总数的6%(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视情推荐),整体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可以酌情增加推荐比例。

(三)全面创建。创建县(市、区、旗)要对照《创建达标体系》,制定创建方案,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工作落实,整体推进,固强补弱,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省级评价。省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创建县(市、区、旗)的创建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民政部另行制定印发),并将评价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首次省级评价应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五)评估核实。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考省级评价意见,通过书面调阅材料、组织评估工作组或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对创建县(市、区、旗)进行抽查评估核实。首次评估核实应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六)公示命名。根据评估核实情况,组织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地区建议名单,经征求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旗)予以确认。首次命名应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把示范创建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hufa》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各地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相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使示范创建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措施加力、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政策创新和制度供给。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研究奖励措施,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自愿申报客观务实,考察推荐公正全面,工作成果扎实有效。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示范创建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及时总结示范创建工作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调研评估,推动示范地区全面达到示范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对已经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附件:

1.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

2.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申报表

民政部   

2021年8月18日


附件1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

项 目

内 容

工 作 标 准

思想引领

理论学习

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贯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其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坚决扛起高标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

指导实践

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导工作全过程,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本地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有计划、有部署、落实好。

及时办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及时落实地方各级负责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组织领导

组织协调

县级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建立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制度措施等。

县级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县级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乡镇(街道)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组织协调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经费安排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服务。

统筹财政资金、caipiao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保护服务、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按照一定标准保障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补贴。

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工作机制

发现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

明确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追责问责机制。

个案会商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

从业查询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30个工作日内与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解除工作关系。

保护热线

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信息管理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家庭保护

监护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监护支持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监护监督

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标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学校保护

安全保障

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权益维护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驻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推进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社会保护

社会参与

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公共服务

利用各类媒介定期刊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

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培训机构

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网络保护

预防网络

沉迷

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吧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预防网络

沉迷

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网络投诉

举报

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政府保护

生活保障

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教育保障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有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zhaoshou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医疗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0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资源,面向社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支持。

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监护落实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司法保护

办案专门化

县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县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者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县级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

特殊保护

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减少二次伤害。

特殊保护

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法治宣传

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会支持

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机构建设

机构设置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hufa》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hufa》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县域50%以上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明确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服务场所

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示。

服务场所

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社会组织

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2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能力提升

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负面工作清单项

申报前2年间,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性侵害、虐待、儿童拐卖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存在履职不力,对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失察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存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或违法违规发放资金、享受政策的。

存在履职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

存在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未成年人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县级民政部门未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END